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版权声明 |
为了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人类福祉,我们已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所有规则及相关资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上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但是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也不得进行抄袭或变相抄袭,否则,我们将于侵权事实调查清楚后对侵权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曝光(向社会发布信用通辑令),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
2005年11月9日 |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标准030-20040301-20081113-11
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
永久曝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惩诫失信人,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国际诚信企业协会[ICEA]和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使永久曝光权和履行永久曝光义务,适用本规则。
永久曝光权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永久曝光的权利。
永久曝光义务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特定事项后,应仅按照本规则进行永久曝光的义务。
具有永久曝光义务的当事人,当然具备永久曝光权。
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赋予他人对自己进行永久曝光的权利,但不能单方面赋予他人对自己进行永久曝光的义务。
第三条 行使ICE8000永久曝光权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曝光人行使永久曝光权和被曝光人行使异议权都应实事求是、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恶意报复,并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则中所称立信组织包括立信个人、诚信个人、立信单位、诚信单位、诚信个人。
本规则所称准立信组织包括准立信单位、准立信个人。
本规则所称非立信组织是指立信组织和准立信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则所称信用机构是指获得协会授权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
本规则所称曝光证明材料,是指能够显而易见地直接证明被曝光人存在失信行为的资料,包括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书、行政调查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结论书、媒体的公开报道、信用机构的调查结论等。
第六条 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永久曝光权,那么,在依据本规则提起永久曝光程序之后,于永久曝光程序完结之前,当事人不得将曝光证明材料对外散播。
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永久曝光义务,那么,在依据本规则提起永久曝光程序之前和在永久曝光程序完结之前,当事人不得将曝光证明材料对外散播。
上述两款规定是为了避免争议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永久曝光程序中存在不公正因素的,可以在公开说明理由和证据的前提下单方面宣布不承担上述义务,并书面通知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
上述所称永久曝光程序完结,是指以下情况:
1、永久曝光信息未进入异议程序的,自信息生效之日起,永久曝光程序完结;
2、永久曝光信息进入异议处理程度的,自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或授权的会员信用机构)做出或应当做出结案报告之日起,永久曝光程序完结。
第二章 永久曝光信息的发布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行使永久曝光权,应撰写《永久曝光书》。《永久曝光书》真实性由曝光人负责,撰写《永久曝光书》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条件:
一、诚信原则。曝光人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二、独立承担责任。
三、实名原则。
四、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
六、不得含具有污蔑性的语言。
七、有明确的被曝光人,不得用代称或简称。
八、书写条理清楚,失信事实明确。
九、书写应符合以下格式:
1、标题为“关于对**(失信人名称)**行为(失信行为名称)的永久曝光”;
2、内容中应显著的标明:曝光人、被曝光人、永久曝光权利的来源、曝光要求与告诫条款、失信事实、失信行为的原则性鉴定、信用责任归属顺序、(附加CS条款的)真实保证、曝光证明材料清单和来源、曝光人联系方式、落款。
第八条 对非立信组织进行永久曝光,须事先约定永久曝光权;对准立信组织或立信组织或会员信用机构进行永久曝光,无须事先约定永久曝光权。
第九条 对非立信组织或准立信组织进行永久曝光的程序如下:
1、撰写并向协会发送《永久曝光书》。
2、曝光人将《永久曝光书》送达给被曝光人,给予被曝光人7日的异议和解期。
3、7日内被曝光人提出异议的,按本规则第三章规定处理;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被曝光人对永久曝光信息无异议,曝光人凭向被曝光人送达《永久曝光书》的证据向协会申请永久曝光信息生效。
4、协会对曝光人提交的《永久曝光书》及送达证据进行形式审核,《永久曝光书》符合第七条形式要求且送达时间超过7日的,永久曝光信息生效,否则,退回《永久曝光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立信组织或信用机构进行永久曝光的程序如下:
1、通过被投诉组织的信用档案向其发送《紧急投诉函》,要求其解决或解释问题,以获得谅解。
2、被曝光人在5个工作日内拒不答复或者曝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撰写并向协会发送《永久曝光书》。
3、协会收到《永久曝光书》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被曝光人的信用档案通知被曝光人,给予被曝光人7日的异议期。
4、7日内被曝光人提出异议的,按本规则第三章规定处理;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被曝光人对永久曝光信息无异议,永久曝光信息生效。
第十一条 行使永久曝光权的方法有:
1、通过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进行永久曝光;
2、通过传真、信函进行永久曝光,但应向协会提供永久曝光资料的电子版;
3、凭身份证明和曝光证明材料到当地的ICE8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永久曝光,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三章 永久曝光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被曝光人在异议期(7日)内,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曝光人可以向协会提出曝光延期:
①曝光所依据的法院判决或其它文书明显与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不一致的;
②有证据证明曝光材料存在虚构或其它不真实嫌疑的。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别情况的,可以延期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延期过后,有证据证明曝光材料不真实或违反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曝光信息无效,否则,协会于5个工作日出具结案报告,曝光信息生效。
2、如果被曝光人的失信违约事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将不承担被曝光责任:
①有充分的证据或公认的理由证明,失信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引起的;
②有充分的证据或公认的理由证明,被曝光人对失信违约事实主观上没有过错。
协会于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案报告。
3、如果被曝光人事先对永久曝光责任声明了保留且已向协会备案,将不承担被永久曝光的信用责任,永久曝光信息记录为内部信用信息,供协会会员参考。协会于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案报告。
4、被曝光人对自己是否应当承担曝光责任,有权向协会申请信用争议仲裁。被曝光人申请信用争议仲裁的,应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信用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无须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协会已对同一事项做出仲裁的,不再重复受理。仲裁结束前,曝光信息记录为内部信用信息,供协会会员参考。仲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出具结案报告。
5、曝光人或被曝光人对被曝光人是否应当承担曝光责任,均有权向协会申请道德仲裁。一方申请道德仲裁的,应按《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道德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协会已对同一事项做出仲裁的,不再重复受理。仲裁结束前,曝光信息记录为内部信用信息,供协会会员参考。仲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出具结案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在被曝光人对曝光信息提出异议后,协会(及其授权的信用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建立立信信用档案,当事人拒绝建立的,其提出的证据与理由无效。当事人同意建立立信信用档案的,争议处理程序的有关时限不包括立信信用档案建立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符合《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档案证据资料签名与管理规则》的要求,否则证据无效。
第四章 曝光信息的公布媒体与范围
第十五条 曝光信息记入黑名单信息库,公布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联盟网站上。
第十六条 曝光信息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和联盟网站上公布10日后,如果被曝光人仍然不改正其失信行为且未获得曝光人的谅解,曝光人有权将永久曝光信息发布到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上。
依据本条第一款行使扩大永久曝光权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应建立立信信用档案。
在未约定永久曝光权的情况下,被永久曝光的单位应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如果被永久曝光单位事先对扩大永久曝光条款声明了保留,将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第五章 曝光信息的查询与保管
第十七条 曝光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人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也不得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
第十八条 曝光信息的保留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向协会提供虚假永久曝光信息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条 被曝光人在行使异议权时,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的,属重大失信行为,承担被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一条 查询人将永久曝光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损害信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企图及事项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被公开投诉、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并扣罚1000诚信积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会员信用机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在处理永久曝光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以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处以永久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通知”的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子网络、网络公告等方式。采用电话通知的,告知内容后即为通知;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通知;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5日即为通知;采用电子网络方式通知的,发出文件5日即为通知;采用网络公告方式通知的,首次公告发布届满60日即为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涉及术语的含义见《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方依据本规则向协会(或会员信用机构)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其版权(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均属于协会,信息资料的提交方不得向协会及有关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版权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弃权方应自行承担因弃权而引起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协会等有关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会被修订,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规则的修订,并适用本规则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各方,均视同已充分知悉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的任一条款。但是,如果适用本规则的任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规则任一条款存在不公正之情事时,有权在公开说明相关情事及理由的前提下公开声明不受该条款的拘束。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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